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储户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存款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06 11:36

 案情简介:

   高某到银行营业厅通过柜台办理业务,存款2万元。次日,其查询银行卡账户时,发现款项并未汇入,仔细查看业务凭证才发现2万元存入了赵某的银行卡账户。赵某的银行卡是高某的孩子偶然拾得,高某在办理业务时误用了赵某的银行卡。高某发现出错后,便拿着存款打印单到银行要求银行尽快退还其错汇的2万元。

处理过程:

    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了相关银行。银行表示,客户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所有权,银行只是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资金保管义务,但无权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处分。除法律规定外,银行不能私自将高某错存到赵某卡内款项退还给高某。协会认真给高某做了解释,并建议高某通过司法途径来追回错存的款项。高某表示理解银行的做法,并对协会的工作感到满意。

法律分析

(一)银行、高某、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例中,银行与高某、银行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高某、赵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开立储蓄账户,按照储蓄合同约定,银行为其代为保管资金并支付利息,且根据存款人的意志办理资金结转、汇划等业务。存款人对账户内资金享有所有权,银行并无处分的权利。

赵某和高某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高某对赵某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高某存在过失,应对自己行为负全责

 高某由于疏忽,没有认真核对银行卡账号,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银行按照高某的指示办理业务,高某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的签字,代表了其本人对该笔业务的确认。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产生的根源,在于消费者自身谨慎注意义务不够,没有仔细核对业务凭证上的相关信息。建议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认真核对业务凭证,仔细阅读理解有关合同协议,特别是标黑、加粗的条款。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务人员给予解释。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田武飞 焦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