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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率达60%以上,就应当供热 临沂拟出台供热条例,现面向全市征

来源:鲁南网 作者:王逸群 发布时间:2016-10-13 10:21

    鲁南网10月12日讯(记者 王逸群)进入10月,供暖又成为市民关注的话题。12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目前,《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面向全市征集意见,市民可通过多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1999年我市曾出台《临沂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其中的多项规定、细则已经不适用当前的供热情况。”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来我市的供热管理基本遵循2014年出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但其中部分规定相对宽泛。
 
     记者看到,《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将对供暖入住率、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退费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供热主管部门、热企和用热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目前,市住建部门已经将《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交到了市法制办,法制办正在对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讨论修订等工作,而且已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供暖问题关系到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希望市民能够踊跃参与。
   
    记者了解到,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件lyfaguike@163.com,也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28室,邮编:276001,电话(传真):8726772。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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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6成用热率,
供热用热双方可协商供热
 
    相比之前的管理办法,《条例》的出台究竟改变了哪些,能给百姓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利好?记者看到,《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供暖入住率、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退费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入住率低,双方可协商供热
 
    往年的供暖季中,总有一些小区卡在了入住率上。由于入住率低,部分小区两三年供不上暖,很多居民因此在冬季搬离小区,形成了恶性循环。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供暖入住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规定,供热企业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以往由于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实施供暖没有具体规定,热企和用户之间容易产生矛盾。《条例》中指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市区采暖期为11月10日-3月20日
至少提前5天进行试供热
 
    《条例》对供暖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市区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或者提前停热。同时,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至少提前5天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外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接到申请24小时内测温
室温低于12℃,要退还采暖费
 
    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检测。
 
     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所测房间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5℃、低于18℃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2℃、低于15℃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100%。
 
邻居欠费,禁止“连坐”捆绑
不用热须隔断,费用由用户承担
 
    在一些城市,即使自己不用暖气,仍然要缴纳取暖费10%—30%不等的报停费,这种做法引起不少居民的强烈质疑。对此,《条例》中明确规定,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同时,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对其供热管道进行隔断处理,隔断及恢复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用热设施必须进行隔断处理。用户可以自行对用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也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实施,隔断及恢复费用由用户承担。
 
    此外,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等。
 
    记者 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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