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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欠债3万元 女方有义务一起偿还吗?

来源:鲁南网 作者:崔洪英 发布时间:2016-06-30 17:42

      鲁南网6月30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  “我们在一起同居两年又结的婚,当时他跟人家借了3万元我并不知道,现在人家来找我要钱了,这个钱我该还吗?”30日,罗庄区孙女士向记者咨询。同居期间所欠债务是否共同偿还,律师的观点是要看是否用于双方生产生活开支。

 
      2010年孙女士经人介绍与梁某认识,定亲后两人便同居了,一直到2012年两人才举办了婚礼,领取了结婚证。2015年底,邻村的吴某声称梁某曾借他3万元钱,并上门讨债。
 
     “原来我们同居那时候,丈夫因年轻气盛好喝好赌,偷偷背着我借了吴某3万元和他那些狐朋狗友挥霍了。”孙女士生气地说,如今,丈夫为了躲避吴某的追债到外地打工了,吴某经常到他们家里催债。“我自己开了间小卖店维持我们母子三人的开支,现在吴某找不到丈夫找我要钱,那是结婚前的债务,我有义务还钱吗?”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介绍,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梁某在同居期间所借债务并未用于他和孙女士的生产和生活,构不成共同债务,所以,从法定义务上来说,吴某无权找孙女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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