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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儿子就不给抚养费? 律师:两者都违反《婚姻法》

来源:鲁南网 作者:崔洪英 发布时间:2016-08-31 17:22

    鲁南网8月30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  离婚时约定半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可事后前妻却不让探视,吴先生一气之下拒付抚养费。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表示,既不能否认探视权也不能拒付抚养费,两者的做法都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河东区的吴先生和前妻于2016年初离婚时约定:4岁的儿子归前妻抚养,吴先生每月给予抚养费800元,吴先生及家人每半个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前妻姜女士应予配合。
 
    可是约定只履行了两个月便中断了,原因是姜女士拒绝吴先生及家人再探视孩子。“我在外地上班,我父母想孙子,过去看孩子,她竟然把孩子藏起来不让看,实在太过分了,我就把抚养费给断了。”吴先生说,为了让前妻“悔过”,他一气之下不再按时给予抚养费。
 
    接到吴先生的反映后,记者于8月28日与姜女士取得电话联系。“之前到了探视时间我都按时让儿子去他爷爷奶奶那边住上两天,可是几次之后,孩子回来总说一些奇怪的话,原来都是两位老人在孩子面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比如我们离婚不是他爸爸的错,孩子早晚要去找爸爸之类的话。所以,我考虑到儿子的心理成长健康,索性不让他们见孩子。”姜女士说。
 
    “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另一方拒付抚养费,这显然都不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说,不能以拒绝探望儿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
 
    关于姜女士不让探视孩子一事,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姜女士一直拒绝对方探视孩子也是不对的。两者应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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