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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葡萄糖引发严重并发症 病人:医院必须给个说法

来源:鲁南网 作者:刘青 发布时间:2016-06-03 18:23

 郯城县的刘先生多次致电12345市民热线称,2015年4月,他因肩部受伤到郯城县一家乡镇卫生院所属北新汪骨科医院治疗,因他是高血糖的糖尿病人,该院却错误地给他注射了葡萄糖,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他认为,不管怎样,北新汪骨科医院必须给予合理的赔偿。

 
事件:
糖尿病人骨折,医院为其注射葡萄糖
 
     1月11日,郯城县胜利镇的刘先生在去马头镇赶集的途中,被开三轮车的重坊镇东庄村的李某撞倒,导致其左肩受伤。李某将刘先生送到郯城县胜利镇卫生院北新汪骨科医院治疗,交了200元后就离开了。该院在对刘先生进行查检后,确认刘先生左肩骨折,需住院接受治疗。
 
    “当时医生也给我查了血糖值是8.5,我向医生说明了我是糖尿病人,血糖值很高,不可以打葡萄糖,只能打胰岛素。”刘先生说,但是,医生还是给他打了葡萄糖, 当打了30多针后,他突然发生休克,并迷糊了一夜,随即病情加重。
 
     刘先生说,他本是郯城县马庄镇的一位农业退休干部,今年虽然已经七十岁了,但是头脑还相当清醒,身体除了有糖尿病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碍。为了降低血糖,他需长年吃降糖药,也注射过较短一段时间的胰岛素,后来嫌麻烦,只吃降低血糖的药物,身体还算维持正常,没有什么大问题。可是,在北新汪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了14天后,他的糖尿病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常发生心慌,脚麻木,腿几乎不能走路,脑神经受损,看东西、想事情只能持续20分钟,光忘事。 该院必须对这起医疗事故负责,他必须讨回个公道。     
镇卫生院:
北新汪骨科医院只是一个医疗区
 
   北新汪骨科医院是否是一家合法的医疗机构?刘先生对此存有质疑。他认为郯城县胜利镇北新汪骨科医院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即它对外是以北新汪骨科医院的名义进行营业,性质上属于私人医院,但是胜利镇卫生院却加盖了镇公办医院的公章,他感到不合理,也不合法,相关部门应该对其给予查处或纠正。
 
    6月3日,记者采访了郯城县胜利镇卫生院的陈院长,他说刘先生所指的北新汪骨科医院,实际上是该院的一个医疗区。该医疗区的前身是北新旺村卫生室,后来越办越大,成为胜利镇卫生院的分院。2012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不能再办公院,于是经郯城县卫生局批准,该分院改为胜利镇卫生院北新汪医疗区。该医疗区的性质属于镇卫生院给予业务指导,但是经济上他们单独核算。
 
   陈院长还表示,在北新汪医疗区与刘先生刚开始发生予盾时,他与该医疗区的杨副院长等人一起,到刘先生家看望过刘先生,至于刘先生在北新汪医疗区治疗左肩骨折期间,是否因注射葡萄糖而发生了医疗事故,他个人不便发表意见,此事要咨询郯城县卫生局医政科,该科已对此事进行多次调解和处理。
 
主管部门:
病人有异议,可持证据向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北新汪骨科医院违反医学常识,在他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在他血糖值较高的情况下,应该注射生理盐水,而不是注射葡萄糖,正是由于该院医生大量、连续给他注射葡萄糖,导致他休克,并最终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并发症,该院医生连最起码的医学常识都不懂,怎么行医?给病人打错了药,导致严重的后果,难道不应该担负此起医疗事故的责任吗?
 
   6月2日,记者就刘先生陈述的医疗纠纷一案采访了郯城县卫计局医政科,该科工作人员称,该科相关负责人已多次对刘先生与北新汪骨科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了调解和处理,但是均未成功。期间,经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北新汪骨科医院已不同意调解,这意味着第三方调解已经终止。
 
   刘先生说,北新汪骨科医院给高血糖的糖尿病人输葡萄糖,导致病人休克并发生了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这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吗?目前,他已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此事不弄个水落石出,决不罢休。郯城县卫计局医政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应当事人请求,该科立即将鉴定所需资料上报到山东省医学会,但目前该科尚未收到省医学会的受理通知书。该科工作人员说,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通过多种渠道,妥善解决纠纷,由于调解已经终止,建议当事人持有关证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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