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保险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阅读 638
  2018年8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净化银行业、保险业,近期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
     
  1、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社会”的准确叫法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2、黑恶势力的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保险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近期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重点打击以下活动:
  (1)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情况;
  (2)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的情况;
  (3)在保险业务开展期间是否存在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4)是否存在假保单、假机构;
  (5)是否存在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
  (6)是否存在保险从业人员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情况;
  (7)是否存在套取保单贷款资金再高利转贷的情况;
  (8)是否存在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情况;
  (9)我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包括内勤和代理人)是否存在其他涉黑涉恶情况;
  (10)各类保险业务合作单位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
  (11)其他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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