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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里人享同等待遇 我市出台政策支持“市民化”

来源:鲁南网 作者:王逸群 发布时间:2016-11-01 11:48

     子女教育、就业、医保、住房……10月31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聚焦促进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 三个市民化”的实际问题,为农业人口“进城”准备好“定心丸”。

 
教育支持:
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市级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县区,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全面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就业支持:
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300万
 
     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农业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地或求职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全市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就业及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积极开发和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创业,将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自主创业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招用农业转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医疗卫生:
农业转移人口参保有补助
 
     《意见》中指出,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县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市级按照服务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支持将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基本养老: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探索建立五险统一管理的社保平台,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统一的城乡一体社保体系。
 
     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按政策规定将进入城镇企业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标准相同。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市级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并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住房保障:
进城农民可申请公租房
 
     探索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等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政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按规定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相应资金补助,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市级按规定分配相关补助资金。
 
     市级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县区给予重点支持。
 
土地保障:
不得强求进城农民转让权益
 
     各县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
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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